注册登陆
 

行政复议指南

办事项目:

行政复议

办理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要求

1、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海关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且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以下情况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3
、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
、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5
、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6
、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7
、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8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9
、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10
、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11
、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2
、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13
、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14
、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15
、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6
、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17
、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8
、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办理时限和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

申请人应当自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的时限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四、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材料原件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

五、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的时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七、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八、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

1.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纳税争议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程序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且制作《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指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被指定的海关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上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海关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审理。合议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合议人员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海关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不适用合议制,但是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主审,具体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审查,并且对所认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合议人员应当根据复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提出合议意见,并且对提出的合议意见的正确性负责。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办理部门

西宁海关复议机关和复议管辖范围

西宁海关法规室是西宁海关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工作的复议机构。

地址:西宁市八一中路19号海关办公楼302 

电话:0971-8866317
    电子邮箱:xzfysq_xnhg@customs.gov.cn

 

 

 

 

 

 

 

附件1        

申行政复议提交资料目录

 

申请人必须提交的基本资料名称

份数

复议申请书(注明事实、理由、依据、税差和联系人、联系方式)

2

 

行政决定文书(如税单/处罚决定书等)------(纳税复议须提交报关单)

2

 

 

申请人必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个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身份证或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

单位申请复议的,须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1

注意事项:一、以上材料以复印件形式提交,所有提交的证据材料都必须同时提交原件备查,原件审查后归还当事人。

二、单位申请复议的,应在提交的书面材料每页正面加盖本单位印章,每套材料均按照上述表格规定顺序予以排列。

三、当事人向复议机关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视听材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四、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材料制订目录,附于复议申请书之前。

 

 

 

 

 

 

附件2          

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XXX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复议请求:

请求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征税)决定┅┅

理由如下:

1)┅┅

2)┅┅

┅┅

 

此致

 

申请人:(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海关总署 天津特派办 广东分署 上海特派办 北京  天津  石家庄  太原  呼和浩特  满洲里 大连  沈阳  长春  哈尔滨   上海  南京  杭州  宁波  合肥  福州  厦门  
南昌  青岛  郑州  武汉  长沙  广州  深圳  拱北  汕头  黄埔  江门  湛江  南宁  海口    重庆  成都      贵阳  昆明  拉萨  西安  兰州  西宁  银川  乌鲁木齐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宁海关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19号 邮编:810007 电话0971-8866316
京ICP备05066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