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海关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2007〕4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5号),更好地提供政务公开服务,特制定《西宁海关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业务工作等方面信息内容。
(二)公开方式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信息,通过西宁海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以海关总署令形式公布的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海关规范性文件通过《海关总署文告》方式刊登发布,西宁海关门户网站同时刊登;以西宁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过西宁海关公告栏以及门户网站同时刊登。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西宁海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19号西宁海关302室;
邮政编码:810007;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971-8866347;
传真号码:0971-8800686;
电子信箱:xnhg_bg@customs.gov.cn。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至西宁海关领取、在西宁海关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或复制。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并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西宁海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即时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或者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关关务公开办法》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属于海关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海关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海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专线室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公开第三方信息内容的,南京海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四)收费标准
依申请公开海关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严格执行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三、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西宁海关未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监督电话:0971-8866340、8866335。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西宁海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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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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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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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形式要求(可选可填) |
获取信息的方式
(可选可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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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本
□ 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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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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