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九洲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九关缉违字〔2026〕3号
当事人:深圳市云小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11月08日,法定代表人:徐林,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365896U。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9区中粮创芯研发中心1栋807
2026年1月19日、2026年1月28日、2026年3月6日,当事人深圳市云小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小鸽公司”)发货的邮件LM130243600CN、LM130679584CN、LM132302827CN,详情单申报物品分别为“Metallurgical molds 冶金模具250g”、 “Six-hole mold 六孔模具 0.15kg”、“Mold 模具”。 经海关查验发现,该公司申报邮件涉嫌两用物项管制。经拱北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上述邮件实际为人造石墨制品,共计4件,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管制编码为1C108(石墨及其制品)的b条款的出口管制技术要求,属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品。上述商品出口需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云小鸽公司”申报时未能提交相关许可证件,违法经营额分别为人民币56.46元、25.92元、312.36元,共计人民币394.74元。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案件计核说明、企业注册资料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查验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云小鸽公司”因疏忽导致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鉴于“云小鸽公司”违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下,认错认罚且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减损我出口管制政策效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云小鸽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及时到中国银行九洲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