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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洲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拱香关缉违字〔2026〕4号)

发布时间:2026-09-18 08:56 文章来源:拱北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洲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香关缉违字〔2026〕4号

当事人:帅福得(珠海保税区)电池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05月18日,法定代表人:CARMI IGAL(以色 列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3091952F,海关注册编码:4404444463

地 址:香洲区联峰路201号8栋1单元、8栋2单元仓储厂房

2023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帅福得(珠海保税区)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福得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海关监管货物,串用国内非保料件,导致加工账册H579220A0001中存在15项料件盈余、8项料件负数,专用加工账册H579225A0003中存在5项料件负数。其中专用加工账册H579225A0003中的1项料件负数(密封盖3416个)既存在532个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又存在2884个未按规定办理结转手续情况。经计核,帅福得公司上述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海关 监管货物,串用国内非保料件部分货物价值为人民币 206.795927万元。

2023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帅福得公司加工账册H579220A0001中钢壳、螺母等4项保税料件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帅福得公司上述短少的4项保税料件价值为人民币30.143745万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5.268191万元。

2023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帅福得公司未按规定将加工账册H579220A0001中的相关料件结转至专用加工账册H579225A0003,导致专用加工账册 H579225A0003中的13项料件负数,对应H579220A0001相同料件存在相应理论库存。经计核,帅福得公司上述未按规 定办理结转至专用加工账册手续部分货物价值为人民币 95.143648万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查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报关资料,相关数据汇总表,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证件复印件等主要证据为证。

当事人帅福得公司实施了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海关 监管货物、短少保税料件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结转至专用加工账册手续等违法行为,鉴于无证据证明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主观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之规定,定性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帅福得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海关监管货物,该 部分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06.795927万元。因上述行为没有影 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之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帅福得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海关监管货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1万元。

帅福得公司短少保税料件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该部分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30.143745万元。因帅福得公司配合海关 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帅福得公司短少保税料件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帅福得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结转至专用加工账册手续,该部分货物价值为人民币95.143648万元。因上述行为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之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帅福得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结转至专用加工账册手续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

综上,决定对帅福得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共计9.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交通银行珠海口岸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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