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2号公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横琴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进出的行李物品以及从横琴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免税放行入区再进入内地的行李物品应接受海关监管,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号)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经横琴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免税放行入区的物品(以下简称免税物品),通过个人携带方式从横琴合作区进入内地时,有下列情形的,旅客应如实填写《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入内地旅客免税物品申报单》(详见附件)向海关书面申报,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并接受海关验核:
(一)15天内首次从横琴合作区进入内地的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的在境外获取的免税物品总值超过人民币12000元的;同时,前述居民旅客在横琴合作区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免税物品总值超过15000元的;
(二)15天内首次从横琴合作区进入内地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内地的免税物品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
(三)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从横琴合作区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超出旅途必需的免税物品的;
(四)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携带超出旅途必需的免税物品的。
其中,机动车驾驶员携带应向海关书面申报的免税物品通关时,选择车辆申报通道或进入查验场向海关主动申报;其他旅客携带应向海关书面申报的免税物品通关时,选择旅检大厅“红色通道”向海关主动申报。
三、本公告自2026年9月23日起施行。拱北海关公告2024年第1号(关于进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携带行李物品监管事项的公告)、拱北海关公告2024年第6号(关于修改《拱北海关关于进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携带行李物品监管事项的公告》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入内地旅客免税物品申报单.doc
拱北海关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