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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公告2023年第4号(关于“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1 14:40 文章来源:拱北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为推进关区保税物流货物通关便利化,规范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管理,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要求,现就“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的货物,可以先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海关信息化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二、区内企业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得为失信企业;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通过海关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申报“分送集报”业务申报表,备案企业及货物等关联信息。

  批次进出货物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在备案时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涉及税款征收的,海关可以根据企业资信和风险状况要求企业在备案时提供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担保,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区时扣减担保额度。

  四、货物实际进出区时,区内企业应当通过海关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如实申报批次实际进出货物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五、进出区货物布控检查结果异常的,不允许进行集中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接受海关后续处置。

  六、除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出区后次月底之前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税款征收的,应在许可证件、担保有效期内办理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七、区内企业通过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批次进出货物信息进行归并,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在相应报关单(备案清单)的运输工具栏或备注栏中注明“分送集报”字样。

  八、区内企业办结集中报关纳税手续后,海关信息化系统自动恢复担保额度。

  九、区内企业应在“分送集报”业务申报表有效期内办理结案手续。

  十、除另有规定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的“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参照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拱北海关公告2017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拱北海关

  2023年12月19日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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